最近有些人批評智邦邀請的「MyShare網摘師」不經同意就摘錄、推薦文章的行為,如啪啦夫。有個有趣的地方是:如果有人看啪啦夫不爽,寫文章痛罵他一頓,沒有人會說「你怎麼有權利罵他」,連啪啦夫也會維護那個人罵他的權利。縱使這人是在智邦生活館或中時電子報等有商業色彩的媒體上罵他一頓,大家也會認為,這是言論自由,不會有人說「你怎麼有權利罵啪啦夫」。不管是寫一篇文章罵他,或在文章裡闢一小段批評他然後做個連結到所批評的文章,這社會的共識是:只要出示身份、不違反公共利益、不侵害人身安全,批評啪啦夫的公開言行,是每個人的言論自由。縱使罵他會對他造成一些困擾,甚至帶來一些流量讓他的網站爆量、必須多付錢給虛擬主機商,這,毫無遲疑,都還是言論自由。
有趣的是,我們這社會已經形成共識,對公開的行為人人有批評的言論自由,不管是在商業或非商業的媒體上。如果有人投書中國時報(一份商業媒體)批評啪啦夫的網站,當然,這是言論自由!可是,一群使用智邦MyShare為工具的網摘師,以「推薦」的態度來摘錄一些網路好文,卻引起「你怎麼有權利摘我」的爭議,也就是說:
我可以批評你,但不能推薦你。我可以損你,但不能捧你
這邏輯實在不通。
當我們認同言論自由的大方向,如果我們想針對特定言論做限制,就會面臨許多邏輯上的挑戰。美國的A片產業就是這樣來的。有些藝術家拍的電影有裸露鏡頭,於是他們聲稱這是「藝術」。有些拍肉彈片的導演也說他拍的是藝術,怎麼區分?蔡明亮說他拍的是藝術片,可是女王蜂也可以說她拍的是「反抗男性霸權藝術片」,誰有權力說蔡明亮拍的就是藝術,應該鼓勵,而女王蜂拍的就是下三濫的電影,應該查禁?更何況,也有些知名導演是從拍肉彈片起家,而他們還真的拍得很唯美,十分講究燈光、走位,還有劇情。在十小時內與251位男性做愛的郭盈恩(Annabel Chong)聲稱她是為女性主義發言,誰有權力說她不是?當杜象的小便斗也是藝術品時,我們如何強硬地說,「硬蕊」(hardcore)電影不是藝術?
最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徹底的言論自由。在不違反公共安全與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任何個人、組織、機構甚至政府機關,都不能以少數人或多數人的喜好為判準,去阻礙別人的言論自由。若有人的發言犯法,自然還是要負言責。但我們不能預先審核,限制特定人發表言論的自由。
根據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即使多數人表達不喜歡色情片,但多數人的不悅,並不成為妨礙色情片流通的理由。美國的A片產業從此解放。其後又有如「好色客」的諸多憲法判例(詳見電影「情色風暴1997」),保障了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以及各種發表、創作的自由。好色客是一本極其低俗賣弄的三流色情雜誌,但最後這知名憲法判例說:「社會有可能發現某種言論使人不快,但這個事實並不構成壓制言論的足夠理由。」
雖然東方國家對色情產業仍有所限制,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已是文明國家的共識。很可惜,法治國家的 Non-discrimination,在台灣並沒有根深蒂固,還是常有人會想去限制其他特定人的基本人權,甚至政府有時會成為幫兇。如晶晶書店的男同志書刊被控妨礙風化、破報因為刊登情色資訊被迫撤出台北捷運站,立委和台北市議員動不動就找情色、同志資訊的麻煩,搞社運出身的民進黨立委最近頻頻發表歧視性的言論,也說明台灣人對人權法治仍只有膚淺的瞭解。
另一個例子如「2100全民開講」,許多傳播學者為之搖頭,2100全民開講所違反的媒體專業倫理不可勝數。但,大部分的傳播學者,並不會主張TVBS沒有「權利」製作這樣的節目。因為,對言論自由的預先審核,即使是出於善意,最後都可能會侵害到公共意見的表達。2100的來賓如果涉及誹謗,當事人自然可到法院控告。傳播學者很難去支持2100這樣的節目,但,也很少傳播學者會主張政府有停播「2100」的權力。因為,任何主觀的限制,最後都可能會阻礙公眾意見的表達。
講這兩個極端的例子,就是為了說明,面對言論自由的議題,我們必須以很謹慎的態度,防備任何discrimination,小心別阻礙了任何意見的表達。甚至,為了保護言論自由,我們得忍受許多低俗、煽動、譁眾取寵、不入流、極端媚俗的言論。如果你認為某種言論低俗而不能表達,另一個人認為另一種言論無聊而不能表達,言論自由的基礎就會不斷受到侵蝕。真正言論自由的表現,並不是在保護你喜歡的言論,而是表現在保護你不喜歡的言論。我雖然不同意你的看法,可是我抵死擁護你發表我不喜歡的言論的自由。這才是真正成熟的公民社會的表現。
智邦生活館邀約的網摘師,當然有「權利」去摘任何公開發表的網路文章。被摘者若有不愉快,當然,我們也該尊重。但,個人的不愉快,不能凌駕於言論自由的表達上,也不能作為阻礙言論自由的依據。只要你把文章上網,而且沒有加上任何管制,人人都有摘錄、引用、評論你文章的權利。
那難道blogger只要公開發佈文章,就完全不能抵抗其他人的摘錄、評論、引用嗎?這要從兩個層面來看。智邦生活館畢竟是商業組織,自然會追求「與人為善」。如果blogger表明不願意被摘錄、不願意被商業組織摘錄、不願意被智邦生活館摘錄,我們邀請的網摘師就不會摘錄。但,並不是你表達不願意被摘錄,別人就不應該摘錄。即使你的blog只有少數朋友在看,但只要這blog是公開的,你就不能拒絕別人對你的言論進行引用、評論。即使你只是張貼美食報導,就已經牽涉到一家餐廳的評論,你當然不能拒絕別人評論、引用、摘錄你的美食文章。最近正好有個判例,前記協會長呂東熹(這是一位知名的社會公正人士)轉寄一封涉及他人隱私的email給29位記協的朋友,他很可能完全沒有惡意,只是一個轉寄動作。但當事人還是告他,而且呂東熹被起訴了!不要以為你寫blog給少數人看,只要你的部落格有針對不特定的多數開放,你就必須為blog上的言論負完全的責任,也沒有理由拒絕別人的評論。
那為什麼不是網摘師徵求同意後才能摘錄?簡單說,如果你只針對特定對象去限制他們的權利,那就是discrimination,就是歧視,而且還會引發許多邏輯上的問題。智邦生活館是商業網站,所以摘錄文章前需徵求同意?那中時部落格也是商業網站、裡面還頗多記者、名人,裡頭的blogger摘錄文章前要不要同意?C|Net也是商業網站,摘錄文章前是否需要同意?聯合報的校園記者摘文前是否需要同意?ITHome blog上頭好多廣告,摘文前是否需要同意?再者,導致每個人不愉快的理由有多種可能。Richy、Jacky以個人身份摘文也曾引起不悅。也許有人不喜歡被名人摘。也許有人會覺得某些blogger靠寫blog獲取名利,不喜歡被他們摘。右派不喜歡被左派摘。獨派不喜歡被統派摘。不喜歡的理由千奇百怪,還是一句老話:「社會有可能發現某種言論使人不快,但這個事實並不構成壓制言論的足夠理由。」。
所以結論是:如果你在blog上表達不希望被摘錄,智邦邀請的網摘師就不會去摘錄。但這不代表你有選擇誰可以摘錄你文章的權力。我與人為善,不代表別人也要與人為善。如果有其他人硬要摘別人的blog,硬要評論、引用、摘錄,只要他言之成理,而且不違反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我會支持他的言論自由。
Jeph寫了一篇文章「兩個網誌∕網摘網站的典型」,清楚地說明,在國外的blog圈,商業網站不告而摘早是慣例,而這兩個網站還是屬於比較「基進」的陣營,支持網路上的自由文化。我支持MP3、P2P的「合理使用」,我也支持對他人公開言論摘錄、引用、評論的合法權利。我們該學習與人為善,但我們也該學習,對一些重要、無可動搖的立場,必須堅持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