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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 : 我可以討厭你,卻不能喜歡你,真是豈有此理
於 2006/5/6 15:33:48 (6370 人讀取)

最近有些人批評智邦邀請的「MyShare網摘師」不經同意就摘錄、推薦文章的行為,如啪啦夫。有個有趣的地方是:如果有人看啪啦夫不爽,寫文章痛罵他一頓,沒有人會說「你怎麼有權利罵他」,連啪啦夫也會維護那個人罵他的權利。縱使這人是在智邦生活館或中時電子報等有商業色彩的媒體上罵他一頓,大家也會認為,這是言論自由,不會有人說「你怎麼有權利罵啪啦夫」。不管是寫一篇文章罵他,或在文章裡闢一小段批評他然後做個連結到所批評的文章,這社會的共識是:只要出示身份、不違反公共利益、不侵害人身安全,批評啪啦夫的公開言行,是每個人的言論自由。縱使罵他會對他造成一些困擾,甚至帶來一些流量讓他的網站爆量、必須多付錢給虛擬主機商,這,毫無遲疑,都還是言論自由。

有趣的是,我們這社會已經形成共識,對公開的行為人人有批評的言論自由,不管是在商業或非商業的媒體上。如果有人投書中國時報(一份商業媒體)批評啪啦夫的網站,當然,這是言論自由!可是,一群使用智邦MyShare為工具的網摘師,以「推薦」的態度來摘錄一些網路好文,卻引起「你怎麼有權利摘我」的爭議,也就是說:

我可以批評你,但不能推薦你。我可以損你,但不能捧你

這邏輯實在不通。

當我們認同言論自由的大方向,如果我們想針對特定言論做限制,就會面臨許多邏輯上的挑戰。美國的A片產業就是這樣來的。有些藝術家拍的電影有裸露鏡頭,於是他們聲稱這是「藝術」。有些拍肉彈片的導演也說他拍的是藝術,怎麼區分?蔡明亮說他拍的是藝術片,可是女王蜂也可以說她拍的是「反抗男性霸權藝術片」,誰有權力說蔡明亮拍的就是藝術,應該鼓勵,而女王蜂拍的就是下三濫的電影,應該查禁?更何況,也有些知名導演是從拍肉彈片起家,而他們還真的拍得很唯美,十分講究燈光、走位,還有劇情。在十小時內與251位男性做愛的郭盈恩(Annabel Chong)聲稱她是為女性主義發言,誰有權力說她不是?當杜象的小便斗也是藝術品時,我們如何強硬地說,「硬蕊」(hardcore)電影不是藝術?

最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徹底的言論自由。在不違反公共安全與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任何個人、組織、機構甚至政府機關,都不能以少數人或多數人的喜好為判準,去阻礙別人的言論自由。若有人的發言犯法,自然還是要負言責。但我們不能預先審核,限制特定人發表言論的自由。

根據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即使多數人表達不喜歡色情片,但多數人的不悅,並不成為妨礙色情片流通的理由。美國的A片產業從此解放。其後又有如「好色客」的諸多憲法判例(詳見電影「情色風暴1997」),保障了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以及各種發表、創作的自由。好色客是一本極其低俗賣弄的三流色情雜誌,但最後這知名憲法判例說:「社會有可能發現某種言論使人不快,但這個事實並不構成壓制言論的足夠理由。」

雖然東方國家對色情產業仍有所限制,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已是文明國家的共識。很可惜,法治國家的 Non-discrimination,在台灣並沒有根深蒂固,還是常有人會想去限制其他特定人的基本人權,甚至政府有時會成為幫兇。如晶晶書店的男同志書刊被控妨礙風化、破報因為刊登情色資訊被迫撤出台北捷運站,立委和台北市議員動不動就找情色、同志資訊的麻煩,搞社運出身的民進黨立委最近頻頻發表歧視性的言論,也說明台灣人對人權法治仍只有膚淺的瞭解。

另一個例子如「2100全民開講」,許多傳播學者為之搖頭,2100全民開講所違反的媒體專業倫理不可勝數。但,大部分的傳播學者,並不會主張TVBS沒有「權利」製作這樣的節目。因為,對言論自由的預先審核,即使是出於善意,最後都可能會侵害到公共意見的表達。2100的來賓如果涉及誹謗,當事人自然可到法院控告。傳播學者很難去支持2100這樣的節目,但,也很少傳播學者會主張政府有停播「2100」的權力。因為,任何主觀的限制,最後都可能會阻礙公眾意見的表達。

講這兩個極端的例子,就是為了說明,面對言論自由的議題,我們必須以很謹慎的態度,防備任何discrimination,小心別阻礙了任何意見的表達。甚至,為了保護言論自由,我們得忍受許多低俗、煽動、譁眾取寵、不入流、極端媚俗的言論。如果你認為某種言論低俗而不能表達,另一個人認為另一種言論無聊而不能表達,言論自由的基礎就會不斷受到侵蝕。真正言論自由的表現,並不是在保護你喜歡的言論,而是表現在保護你不喜歡的言論。我雖然不同意你的看法,可是我抵死擁護你發表我不喜歡的言論的自由。這才是真正成熟的公民社會的表現。

智邦生活館邀約的網摘師,當然有「權利」去摘任何公開發表的網路文章。被摘者若有不愉快,當然,我們也該尊重。但,個人的不愉快,不能凌駕於言論自由的表達上,也不能作為阻礙言論自由的依據。只要你把文章上網,而且沒有加上任何管制,人人都有摘錄、引用、評論你文章的權利。

那難道blogger只要公開發佈文章,就完全不能抵抗其他人的摘錄、評論、引用嗎?這要從兩個層面來看。智邦生活館畢竟是商業組織,自然會追求「與人為善」。如果blogger表明不願意被摘錄、不願意被商業組織摘錄、不願意被智邦生活館摘錄,我們邀請的網摘師就不會摘錄。但,並不是你表達不願意被摘錄,別人就不應該摘錄。即使你的blog只有少數朋友在看,但只要這blog是公開的,你就不能拒絕別人對你的言論進行引用、評論。即使你只是張貼美食報導,就已經牽涉到一家餐廳的評論,你當然不能拒絕別人評論、引用、摘錄你的美食文章。最近正好有個判例,前記協會長呂東熹(這是一位知名的社會公正人士)轉寄一封涉及他人隱私的email給29位記協的朋友,他很可能完全沒有惡意,只是一個轉寄動作。但當事人還是告他,而且呂東熹被起訴了!不要以為你寫blog給少數人看,只要你的部落格有針對不特定的多數開放,你就必須為blog上的言論負完全的責任,也沒有理由拒絕別人的評論。

那為什麼不是網摘師徵求同意後才能摘錄?簡單說,如果你只針對特定對象去限制他們的權利,那就是discrimination,就是歧視,而且還會引發許多邏輯上的問題。智邦生活館是商業網站,所以摘錄文章前需徵求同意?那中時部落格也是商業網站、裡面還頗多記者、名人,裡頭的blogger摘錄文章前要不要同意?C|Net也是商業網站,摘錄文章前是否需要同意?聯合報的校園記者摘文前是否需要同意?ITHome blog上頭好多廣告,摘文前是否需要同意?再者,導致每個人不愉快的理由有多種可能。Richy、Jacky以個人身份摘文也曾引起不悅。也許有人不喜歡被名人摘。也許有人會覺得某些blogger靠寫blog獲取名利,不喜歡被他們摘。右派不喜歡被左派摘。獨派不喜歡被統派摘。不喜歡的理由千奇百怪,還是一句老話:「社會有可能發現某種言論使人不快,但這個事實並不構成壓制言論的足夠理由。」。

所以結論是:如果你在blog上表達不希望被摘錄,智邦邀請的網摘師就不會去摘錄。但這不代表你有選擇誰可以摘錄你文章的權力。我與人為善,不代表別人也要與人為善。如果有其他人硬要摘別人的blog,硬要評論、引用、摘錄,只要他言之成理,而且不違反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我會支持他的言論自由

Jeph寫了一篇文章「兩個網誌∕網摘網站的典型」,清楚地說明,在國外的blog圈,商業網站不告而摘早是慣例,而這兩個網站還是屬於比較「基進」的陣營,支持網路上的自由文化。我支持MP3、P2P的「合理使用」,我也支持對他人公開言論摘錄、引用、評論的合法權利。我們該學習與人為善,但我們也該學習,對一些重要、無可動搖的立場,必須堅持到底。

這些評論各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對於他們的發言內容, 本站不提供任何擔保.

 Re: 我可以討厭你,卻不能喜歡你,真是豈...

張貼日期: 2006/5/6 17:04  更新日期: 2006/5/6 22:33
我真不知道您這樣明喻暗喻古今中外一堆用意為何?烏龜跟鱉雖然像,終究是不一樣的動物吧?並且言論自由跟評論都可以呀,但貴公司是把人家的文章內容也貼過去,這是哪各牌子的自由,什麼口味的評論啊?

[ROACH補充]:摘錄一段,是合理使用啊,也是在告訴網友為什麼要「推薦」。

 Re: 我可以討厭你,卻不能喜歡你,真是豈...

張貼日期: 2006/5/6 18:05  更新日期: 2006/5/6 22:47
針對啪啦夫那篇文章我只在意一點
她謝絕任何商業用途的轉載/引用/連結

老實說
之前我並沒有留意到智邦網摘和個別網摘之間的差異
經她點出
我覺得我們有必要正視此問題
以這個角度去看
網摘師在進行網摘時
是要更謹慎些

阿餅

[ROACH 補充]:沒有人有「權力」拒絕別人對他公開言論的引用、連結、轉載。但,基於網路禮儀、與人為善,一旦有人拒絕,當然,我也認為,智邦邀請的網摘師應該尊重他人的「拒絕」。

 Re: 我可以討厭你,卻不能喜歡你,真是豈...

張貼日期: 2006/5/6 22:04  更新日期: 2006/5/6 22:35
基本上 如果你們摘的時候說要給錢
阻力可能會變小
不過當然不爽被摘也不見得是不爽你們的商業行為
而是不尊重
若是與人為善 說法應該更嚴謹
而不是這種理直氣壯的單方霸權

[ROACH 補充]:我所看到智邦邀請的網摘師都很客氣,我們的原則也是,只要原作者不喜歡,我們就不摘或取消。我還是必須講清楚,網摘是一種言論的表達,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但在執行上,這些網摘師都是很客氣、很謹慎的。

 Re: 我可以討厭你,卻不能喜歡你,真是豈...

張貼日期: 2006/5/6 23:08  更新日期: 2006/5/6 23:37
ROACH

我指的是啪啦夫已用了CC授權條款
禁止商業.....的
這樣我們是否就不該再摘了呢?

[ROACH補充]是阿餅嗎?CC 授權不是這麼用的啦。「合理使用範圍」內,任何人都不能禁止其他人使用他的著作。倒是 paraf 曾說過,他的文章很短,一不小心就會摘了三分之一,這反倒會有法律上的疑慮。

 Re: 我可以討厭你,卻不能喜歡你,真是豈...

張貼日期: 2006/5/6 23:57  更新日期: 2006/5/7 0:07
關於ROACH講的「啪啦夫陷阱」,如果網摘師是用寫評論或為何推薦的文字,而不是直接引用文章內容的話,應該就沒問題了吧?

豬小草

[ROACH補充]:引用部分文字,還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當然,網摘師如果是寫評論或推薦的確是會更好,只是,智邦給予的稿費並不多(大部分沒有稿費),我並不敢做此要求。

 Re: 我可以討厭你,卻不能喜歡你,真是豈...

張貼日期: 2006/5/7 7:27  更新日期: 2006/5/7 7:51
是我,沒錯。上一則留言沒注意到要在哪打入名字(是字形和新增中間那空格嗎?這回試試看。)<br /><br />我對CC認知有誤?我是按這段文字來解讀的,尤其最後一行--<br /><br />您可自由:<br /><br />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著作 <br />惟需遵照下列條件:<br />姓名標示. 您必須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標示。 <br />非商業性. 您不得為商業目的而使用本著作。 <br /><br />在這幾日的討論裡我的感想是:<br />自己怎麼看自己是一回事<br />別人怎麼看我們又是另一回事,因為那是來自別人的感受<br /><br />出自善意的網摘與推薦被別人看為傲慢、不尊重等等都是有可能的<br /><br />事情已經發生了<br />尤其是"未告而先摘"這部份被和"不尊重"畫上等號<br />是合理的<br /><br />與其再爭辯網摘的正當性合法性合理性<br />只是徒增予人上述的觀感罷了<br /><br />阿餅

[ROACH 補充]阿餅,CC 宣告確實不是這樣用的,也不是這麼解釋的。CC 是用來開放版權的,不是用來限制版權的。CC 講的是全文使用的規範。

我的看法是:爭議不會因為不去面對就消失,如果不說明清楚,會變成網摘師動輒得咎,到處猜測別人心意、看人臉色,這樣會做不下去。

說起來,這些都是茶壺裡的風暴,會看、會關心的人也是我們這一小群人。但,如果不說清楚,到最後倘若摘的人負了什麼道德上的欠疚,然後變成一種共識、倫理、規範,這對於資訊的傳播反而是更不利了。

 Re: 我可以討厭你,卻不能喜歡你,真是豈...

張貼日期: 2006/5/13 12:56  更新日期: 2006/5/14 21:20
我認為像slashdot, digg這樣留下link就好比較沒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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