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質上來說,網摘是一種著作,也可以說是一種創作。網摘的內容,如果有評論,創作的成分是很明確的。如果沒有評論,只是摘錄文章內容,這仍然是一種創作。這叫做「編輯著作」。按照著作權法,編輯著作也擁有自己完整的著作權。智邦MyShare的網摘精華區每個網摘師的專區,就是網摘師的編輯著作。這樣的編輯著作,具有「報導」的性質,無庸置疑。而Jeph提到他覺得網摘精華區像是個大blog,也可以對應到「編輯著作」的說法:每一位網摘師,都在編輯一份「編輯著作」,猶如blog上的一篇大文章。
也就是說,網摘的著作權仍屬於網摘師,並未讓渡給智邦生活館,智邦生活館屬於提供平台的角色,法理上來說,這些網摘,仍屬於網摘師的作品。若稱之為「商業網摘」,顯有疑慮,因為我們並不會稱報紙的專欄作家為商業作家,也不會稱報社記者(即使他是報社雇員)為「商業記者」。
對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並不侷限在非營利組織。網摘師從事創作時,自然擁有「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權利(著作權法並未訂定只有非營利目的能「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只要出示來源(作者名)、標題、且每一段摘錄的內容都只是整個編輯著作的一部份、也都只是原著作的一部分,則網摘師的摘錄行為,即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所謂「合理使用」,也就是並不需要原作者同意即可使用其著作的範圍。(事實上,每個從事網摘的人,都擁有上述權利)
網摘師之於智邦生活館,就猶如專欄作家之於報社。報社擁有著作的使用權利,但並未擁有著作的其他任何權利,報社頂多擁有要不要續聘專欄作家的權力。智邦生活館也是如此。所以,網摘師在智邦生活館的平台上從事創作,如同專欄作家在報紙上發表專欄,這道理是一樣的。
我必須出來講清楚這些事情,因為有些網友不滿網摘師的摘錄行為時,網摘師都得低聲下氣來為智邦生活館扛責任、彷彿做了什麼錯事、彷彿侵犯了網友什麼權益,這讓我很不忍。換個角度來看,網摘師編輯其網摘精華專區時,其創作的自由同樣受到憲法的保護。Jeph所講國外某些商業網站摘錄網路文章並不會事先取得同意,我想也是同樣的道理。摘錄文章合理使用,原本就是人人可為的「權利」。但如果被摘的人不喜歡,來告知一聲,把網摘取下也就是了。
如前所述,網摘師從事編輯網摘的創作,這著作是屬於網摘師的。智邦生活館只是提供平台,極少干涉,也不擁有這些著作的權利。但有些網友看到「商業」平台就反感,這是商業網站的宿命。當然,我們也尊重有些網友不喜歡和商業平台發生關係的想法。如果不喜歡,請告訴我們。新的服務方式總會經過一段時間磨合,找出最不會干擾人的服務模式吧。但很明確的是,網摘這種行為,同時也是在促進資訊的流通。好比城邦的囧rz事件,透過網摘的傳播,很快就讓網路社群討論起來,不用透過主流媒體傳播。當許多網友大量下載MP3和觀賞P2P的檔案時,對於完全合乎著作權法規範的網摘行為,我們應可用更正面的態度來看待。